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导致紧急风险。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小伟的行为已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胡小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依据被告人胡小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处程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伟犯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